
汤 隽

汤隽生活照
汤隽同志自2002年7月进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来,先后在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工作。该同志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取,工作上认真负责, 学习上毫不松懈,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取得较大的进步。
在思想上,汤隽同志重视政治理论学习,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有关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并以理论指导日常行为。作为一名中共党员,该同志时刻以优秀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自己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汤隽同志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也自觉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材料,努力强化廉政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的防腐拒变能力。2007年6月,汤隽同志当选为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党总支委员会青年委员,通过党总支工作的实践锻炼,使自己的政治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得到很大的锤炼。
在工作方面,汤隽同志时刻牢记“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此作为办案的准则,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培养了较高的工作效率。汤隽同志作为公诉科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科长,是公诉科自侦、经济案件办案组的主力,至今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23件926人,所有承办的案件,除尚未开庭审理的外,其余案件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其中,2005年度办理的孙月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吴国荣玩忽职守案、沈根富等5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006年度办理的宋坚定虐待案、金六二滥用职权案、宋智尧重大责任事故案;2007年度办理的潘水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张金木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一系列案件均在越城区、绍兴市乃至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张金木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涉黑案件,省市区三级领导高度关注和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汤隽同志作为该案办案小组的主要成员,和其他同志一起自觉放弃了休假日,加班加点60多个工作日,认真细致的审查了160余本案卷,并赶赴杭州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等地,复核并调取证据100余份,对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都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论证,确保每一个起诉的罪名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完成了总数达55万余字的案件审查报告。案件起诉法院后,汤隽同志所在办案小组全体公诉人精心准备了长达30万字的出庭预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进行了为期六天的出庭公诉,法庭上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向法庭进行了一一举证,针对各被告人不同的辩解和众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强烈有效的驳斥使各被告人最终认罪伏法,使几百名旁听的群众受到了法制教育。
2007年4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该案的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予以了认定。5月,因被告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该案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5年度,汤隽同志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06年度被评为越城区创建“平安越城”先进个人。
汤隽同志同时作为公诉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组长,承办了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搞好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从根本上起到了教育和挽救青少年的作用,通过不起诉听证、帮教等一系列创新工作使公诉科的个案维权工作受到了绍兴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区、省内外媒体以及未成年人父母的普遍好评。汤隽同志还多次参与绍兴人民广播电台《市民与法律》的《检察官热线》节目以及为市区中学在校学生上法制课,积极进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法制宣传。
在业务学习上,汤隽同志通过实践加固理论知识,通过学习积累办案经验。利用院科领导放手让其办案的实践机会,注重办案过程中对案情和涉案条文及适用理论的探讨,平时也积极撰写理论调研文章,理论结合实际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逐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并在2005年10月通过了浙江省主诉检察官考试,在2006年10月通过了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2004年度承办的姜明生拐骗儿童一案,汤隽同志结合刑法理论,改变公安机关原先非法拘禁的定性,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可,并根据此案撰写了检察业务交流《 为索要姘居期间经济损失而私自抱走姘妇之幼子之行为应如何定性 》一文 ,被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园地》刊登。2005年度承办的谢浩强挪用资金案,汤隽同志根据案情撰写了《本案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本院业务交流上发表。承办的何强强刑讯逼供案,汤隽同志在认真审查案卷后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证,所制作的审查报告获得了本院优秀审结(侦结)报告评比一等奖。2006年度承办的吴金利等人敲诈勒索案,汤隽同志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及对刑法条文进行分析后发现该案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后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汤隽同志根据该案撰写了《本案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一文,被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园地》刊登。2007年6月,汤隽同志对近年来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罪名与寻衅滋事罪之间争议的思考,结合曾经办理的单国鸿寻衅滋事一案,撰写了《本案应如何定性——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一文,被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园地》刊登。汤隽同志还积极参与了本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活动,多次在检察官论坛、越检讲坛上发表自己在办案中的感受和经验做法,与全院干警进行了有效地沟通交流。
汤隽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多次参加各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比赛活动,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5年和2007年,汤隽同志两次代表本院参加了绍兴市第二届、第三届“十佳”公诉人比赛,连续两届被评为绍兴市“十佳”公诉人。2007年7月,汤隽同志代表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参加“轻纺城杯”长三角地区公诉人论辩赛,获“优秀辩手”称号。通过这些比赛也学到了很多比赛的技能和临场的经验,使自己朝一个内外兼备的优秀公诉人更迈进了一步。
平时,汤隽同志也注重与同志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建立了团结互助的良好人际关系,也培养了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同时也积极参加院、区等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05年度参加“越中杯”检察官律师辩论赛获最佳辩手、参加越城区“城改杯”共话廉政演讲比赛获三等奖。